二十年房产证未办理过户,起诉到法院解决

作者:王栋 来源:王栋 发布时间:2012-05-21 18:18:35 点击数:
导读:民事起诉状原告:xxx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户籍浙江宁波,上海居住证,现退休,现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,电话:021-000000原告:xxx,女,x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户籍浙江宁波,上海居住证,现退休,现住…

民事起诉状

 

原告:xxx,男,19xxxx日出生,汉族,户籍浙江宁波,上海居住证,现退休,现住上海市xxxxxxxx室,电话:021-000000

原告:xxx,女,xxxx日出生,汉族,户籍浙江宁波,上海居住证,现退休,现住上海市xxxxxxxx室,电话:021-000000

送达地址:上海闵行区雅致路2151405

被告:上海xx房地产发展公司

1998年被上海市长宁区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)

注册地址: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xx

法定代表人:xxx

诉讼请求:

  1. 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

  2.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和理由:

1993年,因在上海购房需本市常住户口,原告以其父xxx(1999年12月20日去世)名义,与被告于1993年签订房屋预订合同,其父作为乙方,被告作为甲方,合同约定,甲方愿意将闵行区xx路xx花苑基地的房屋一套,预订给乙方,共计面积为138.9平方米,房屋编排为26#楼三层(现为xx号303室)四房一厅,每平米建筑基价为3460元,共计人民币499817元,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分期付清。房屋应于1994年6月30日交付。甲方如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使用,应按房价的总额每天万分之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。合同同时约定,房屋交付使用前,乙方可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,领取房屋产权证。

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合同于1993年10月27日,1993年12月31支付了购房款合计人民币399900元,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,1994年2月15日,因房屋地基延误,原被告协商签订房地产预订合同备忘录:同意乙方延期付款,甲方将交房日期推迟到94年8月30日,从7月1日至7月30日的违约赔偿金为万分之二,7月30日起违约赔偿金增加至万分之三。随后,原告发现被告已不能按上述日期如期交房。

房屋竣工后,原告发现房屋面积无端增加13.99平方米,超过房屋预订合同约定面积面积的10%,不可思议的还有,房屋朝向竟由原先预订合同图纸确定的东南变为西南,两间主卧朝向为西南,另外两间朝向为北向,二间主卧16.8平米带4.1平方米卫生间及15.5平方米,共36.4平方米,占主要使用面积105.5平方米的34.5%,占四房使用面积57.6平方米的62.3%,使得整个房屋的居住条件和舒适度大大下降,房屋价值严重贬值。并且,房屋也未能通电(直至1996年3月,上述系争房屋由闵行区供电局正式通电,方符合入住条件),为此,原告两次发函提出赔偿,但此时被告经营已陷入混乱,地址频繁变更,联系困难,对原告的要求不予回复。1998年,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,法人代表xxx因经济犯罪被刑事处罚,被告已不能正常经营,小区所有业主均无法办理产证,此后,因产证问题,1999至2001年期间,小区众多业主向政府机关上访申诉,在政府主管机关干预下,特事特办,由业主代表签字,区政府领导督办,市局颁证,2002年以后,被告方面已无人处理此事。

2003年6月19日,因被告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,闵行法院执行庭签发公告,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原告等多户xxxx业主预购的房产,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03年8月19日召开听证会,此时,原告才得以再次和被告接触,原被告双方陈述理由,被告代表提出原告付清100%房款,只字不提赔偿事宜。原告再次提出索赔,双方未能协商一致。在此期间,原告向闵行法院执行庭提交多份申诉函,陈述理由并主张权利,执行庭法官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,但最终此事没有结果,也未有书面结论通知原告。2006年8月,上述系争房屋自动解除查封限制。此后,由于被告公司留守人员下落不明,原告因此依然无法实现其房屋所有权,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间,原告先后十次向闵行区政府相关领导发函要求解决此事,但仍未能解决,2007年至2010年间,原告又向虹桥镇相关部门,以及业主委员会,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局,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公室、信访办,xx居委会多次主张权利,但也未能解决房产过户。

综上,原告认为,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预购权利人,原被告之间的房产预购合同关系合法成立,且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,也实际占有房屋,且原告基于抗辩权留置房款的行为也合理合法,被告15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,交房迟延超过620天,房屋朝向发生严重错误,给两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,已构成严重违约。目前,多年维护权利和尊严的艰辛之路,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两原告的身体健康,随着两原告的年事已高,精神压力与日俱增,加之身体多病,如今,原告已无法且无力通过其他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领导的建议,原告希望通过诉讼最终解决该问题,因此诉至法院。请求贵院判令所请。

此致

上海市xxx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2/3/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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